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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6號

上訴人
蘇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49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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