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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余欣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

原告
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森雄
被告
王派棋
被告
王派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伯爵雙星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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