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589號
- 上訴人
-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宏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