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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原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連陞、王李麗娥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叁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裁判費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系爭股票原始出資價額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
(6,566股+1,100股+5,467股)=13,133,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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