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32號
- 原告
- 王玉泉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連陞、王李麗娥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壹拾叁萬叁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裁判費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系爭股票原始出資價額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000元× (6,566股+1,100股+5,467股)=13,13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