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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告
賴碧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 85年11月8日向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公司)申請開戶設立信用交易帳號,並訂立融資融券契約,以從事股票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交易方式係由被告就信用交易之股票種類及數量,委託代理證券商即復華公司向臺灣證券交易所下單,成交後代向復華公司進行股票融資,復華公司於收受通知後,再代被告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股票價款之交割。嗣被告於87 年3月31日買進「宏福建設」股票 400張,融資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又於87年10月3日買進「宏福建設」股票50張,融資933,000元;再於87年10月8日買進「宏福建設」股票100張,融資1,866,000元、87年10月21日買進「宏福建設」股票100張並融資1,878,000元、 87年11月5日買進「宏福建設」股票16張,融資 298,000元,迄至92年10月13日止,上開融資本金金額共計 7,487,000元、利息、違約金均未獲清償。而上開「宏福建設」股票於87年11月20日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宣布暫停交易,至92年9月3日終止櫃檯買賣前,均無法斷頭賣出。復華公司於 96年8月28日更名為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之信用交易之債權,業於97年12月間移轉於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7年12月26日登報公告通知被告。 99年4月間,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將系爭債權移轉於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嗣於 99年5月再移轉於原告,並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之99年10月22日信函通知被告。

(二)爰依兩造間融資融券契約第 6條第2、5項之約定及民法第199 條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因訴訟費用考量,僅訴請被告給付部分融資本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300,000元,及自97年3月21日起至102年3月21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請求調閱被告於佳億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億公司現合併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普通戶(5778-8)之開戶資料,及於泛亞銀行(現合併於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款交割帳戶內之股款交割帳戶印鑑卡)。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在復華公司開戶,契約書上之人事資料都對但非伊之筆跡,印章亦非平常在使用的,身分證並沒有交給別人使用等語,以資抗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提出經濟部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存證信函及回執、復華公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歷史帳務查詢、復華公司回函資為佐證。本院調閱上開原告請求調閱之開戶資料及印鑑卡,佳億公司提供之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開戶資格聲明書、委託人基本資料、櫃臺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同意股東辦理圈存同意書及櫃臺買賣確認書上,被告名義之簽名,與被告歷次到庭之簽名比較,一望即知同一人所簽,尤以被告名字之「碧」字中之「石」,特殊歪斜之外觀尤為明顯,上開資料上所用之印章,復與泛亞銀行開戶印鑑卡之印文及原告提出之復華公司被告名義之帳戶申請表、融資融券契約書、同意書上之印鑑文均相同,足以確認均為被告所簽之簽名及其印鑑所蓋之印文。再徵之被告對其身分證影本何以附在系爭契約書之申請表及在佳億證券開戶資料內,不能為合理說明所辯伊均未在上開資料簽名開戶、身分證亦未交代人使用云云,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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