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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 原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湯銘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47號原   告 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坤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湯銘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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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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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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