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載豪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1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