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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56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邱筱涵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邱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56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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