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
- 原告
- 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森雄
- 被告
- 王派棋
- 被告
- 王派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許志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伯爵雙星海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伯爵雙星海王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所為之102年度北簡字第14305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