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月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巧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