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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月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巧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79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