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 原告
- 榮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幼蓮
- 被告
- 銘家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3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5 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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