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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鍠、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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