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9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鍠、塑恒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