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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原告
高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