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 原告
- 高麗雲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 被告
-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心瑜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達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