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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

抗告人
邱德誠
即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龔沛婕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聲字第28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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