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慧齡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慧齡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