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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2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上訴人
呂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