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金簡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被上訴人
- 呂金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