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超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龍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
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