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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原告
王超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龍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

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