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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胡宏文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5 萬4,561 元及自103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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