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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上訴人
蘇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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