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蘇怡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