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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49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04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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