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世明間因103 年度北簡字第504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