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3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經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