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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王連陞
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相對人
王玉泉
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北全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56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33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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