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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光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