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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8號

返還融資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麗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前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另有明定。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3年7 月2日送達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融資借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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