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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541號

返還花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廖峻皇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義忠間請求返還花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叁拾玖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8,05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749元。惟原告繳納 258,48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其溢繳部分222,739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臺北市○○街00號房地一層面積 20.33平方公尺+共同使用
    部分2253建號持分面積3.59平方公尺(2,740.04元平方公尺
    ×131/100000,小數點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255建
    號持分面積1.55平方公尺(369.66平方公尺×42/10000),
    合計25.47平方公尺。
二、上開房地拍定價金17,870,000元÷面積25.47平方公尺=
    701,6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為 5平方公尺×701,610元=3,508,050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54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花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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