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棉花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35 萬4,561 元及自103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之利息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