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85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敬田
- 被上訴人
- 靳亞雄
楊哲和
王子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