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闕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梅桂及林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ꆼ拾貳萬ꆼ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