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闕麗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梅桂及林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ꆼ拾貳萬ꆼ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梅桂及林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ꆼ拾貳萬ꆼ仟玖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