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7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瑞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淑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北簡字第37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淑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