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