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 原告
- 蔡振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
03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楊霓雯與
朱晟蒲、楊燦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
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
附民字第389號),被告楊霓雯及被告朱晟蒲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惟上開無罪確定部分,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