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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亭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

原告
蔡振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陳冠州律師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

03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楊霓雯與

朱晟蒲、楊燦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

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

附民字第389號),被告楊霓雯及被告朱晟蒲部分,業經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惟上開無罪確定部分,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 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劉亭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16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