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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因誣告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楊台清羅立德李美燕

原告
蔡振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被告
朱晟蒲

      楊霓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朱晟蒲、楊霓雯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66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2人於民國103年5月7日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於本院103年4月16日審判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上開期日審判筆錄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美燕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8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因誣告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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