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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曾和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陳錦福

      洪紫景

      曾明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福、洪紫景、曾明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