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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32號

聲請迴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賴劍毅葉詩佳胡宏文

聲請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魏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56號承審法官郭美杏因另有多件聲請迴避中,又與本案相牽連,竟仍參與應迴避之裁判,有應迴避而未自行迴避之事由,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5條第2項等規定,爰依法聲請郭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查:本院103年度北簡聲字第256號聲請迴避等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以裁定駁回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可見上開事件程序已告終結,郭

始聲請郭法官迴避,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就該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於103年12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聲字第33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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