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王連陞
- 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相對人
- 王玉泉
- 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 102年度北全字第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56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33號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