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榮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光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