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福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明旭
- 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旭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整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