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張世達
相對人
張宗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宗楊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104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104 年8 月7 日修正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交付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依其聲請狀之內谷,僅記載:「為期明瞭貴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7279號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104 年7 月30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敘明理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是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