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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30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狀繕本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307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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