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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裕涵

上訴人
即原告
許啟昭

      戴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知益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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