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730號
- 上訴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臺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福
幼幼兒園等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9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