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燕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順美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之規定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