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潤權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675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