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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4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修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延齡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張郁姝律師

      蘇家弘律師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5 年10月3 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5 年10月4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4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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