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修
- 訴訟代理人
- 賴志誠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延齡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彥蓁律師
張郁姝律師
蘇家弘律師
蘇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5 年9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主事務所所在地,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5 年10月3 日止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5 年10月4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