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75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
備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