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16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20號
- 上訴人
- 黃佳慧
- 被上訴人
-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遵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