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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06號

原告
蘇宏德
被告
許俊卿

      黃楚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0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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