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號原 告 林淑媛即星辰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9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4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