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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周建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0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慕迭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所計算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93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904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